万州某公司诉九龙坡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情介绍:
2016年12月,被告九龙坡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坡某公司)与案外人云阳县某镇政府签订施工合同,被告作为总包方,负责某项目施工。2017年1月,九龙坡某公司与甘某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其具体组织施工事宜。2017年7月,被告九龙坡某公司与原告万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万州某公司负责沥青混凝土施工,案外人彭某某在合同上签字。
案涉工程于2017年8月完工后,原告万州某公司要求被告九龙坡某公司付款,九龙坡某公司曾向原告多次付款,并向原告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万州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商)付款,但未付清。原告欲维权。材料商于2020年10月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发现诉讼策略错误,可能败诉,为保留诉权于2021年1月撤诉。
2021年6月,原告找到向律师寻求维权方案。
二、代理思路:
向律师接手案件之初,对于原告而言,存在以下不利因素:
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经办人彭某某,不是与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甘某某,彭某某的身份不好界定。从(2020)渝0235民初XX号案件审理情况看,彭某某和甘某某很可能不参加诉讼,避而不见,很难理清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甘某某与被告之间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转包关系,而甘某某或者彭某某经济状况不佳,如果法院认定由甘某某或者彭某某支付工程款,很可能导致赢了官司收不到工程款。相对而言,被告的经济状况较好,公司运营正常,有利于收款。
3. 原告现场负责人蒋某某曾经向彭某某个人转账,公司与私人转账款项出现模糊,需要完善证据来界定转账的法律性质。
4. 另外,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所使用的印章不是被告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被告否认与原告有合同关系。这是后来发现的重大不利因素。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有三种代理思路可供选择:
1. 继续以材料商起诉被告,败诉可能性依然很大。
2. 直接以欠款纠纷或者不当得利起诉合同签订人彭某某,要求个人归还转账款项,但是,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即使胜诉,也可能导致收款困难。
3. 原告起诉被告,并主张甘某某和彭某某是职务行为。
向律师接手案件后,选择以第三种代理思路起诉。其主要理由是:
即使《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中所盖被告印章为争议印章,彭某某的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表现代理,被告也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案涉合同权利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
三、诉讼过程(经历了两次一审,一次二审共三个诉讼阶段):
2021年7月,原告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号为(2021)渝0235民初XX号,2021年8月6日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提出案涉承包合同所使用的印章不是被告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被告否认与原告有合同关系。由于印章编码与公安机关编码方式明显不符,案件一度陷入低潮,必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向律师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 由于遇到假印章,我方考虑刑事立案,要求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彭某某刑事责任,逼迫彭某某归还工程款,但是,遇到立案难的问题。
2. 我方继续思考解决方案,到云阳县某镇政府调查取证,意外查到案涉争议印章的新证据。
3. 我方申请到税务机关调查被告使用原告和材料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经过努力,案件有了转机。我方向法院举示了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竣工资料、项目审核报告、转账记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会议签到表等证据,2022年1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胜诉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号为(2022)渝02民终XX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立案并于4月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应当支付欠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二审判决已于2022年6月发生法律效力。
四、评析:
1. 本案涉及法律关系较多,且出现与备案印章不相同的争议印章等意外情况。因此,首先要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减少方向性错误。
2. 其次,面对困难,不能气馁,要勇敢面对并想办法调查证据解决问题。
3. 充分利用大数据检索技术,寻找有利的法院裁判观点、案例、论文等资料,提供给法院参考,寻求法官支持。
4. 向律师在办理此案中,充分运用《合同法》(2021年起被《民法典》取代)、《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代理思路得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支持,受到委托人的称赞和认可。